导语
今天(8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发出通知,公布了评审结果。如果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还可在8月22日起18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今年评审结果已经发布,合计资助项目37409个。各位申请了国自然项目的朋友可于8月17日后开始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点击“阅读原文”可直接跳转查询链接),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接收工作自8月22日开始,9月8日截止。
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人员及申请人可于8月17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查询相关申请项目评审结果。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相关依托单位寄发纸质批准资助项目通知,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发送申请项目批准资助通知、不予资助通知及专家评审意见。
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欢迎各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6年8月17日附件: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工作注意事项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复审管理办法》,详见自然科学基金委官方网站首页“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栏目)的规定,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提出复审申请
1.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接收工作自8月22日开始,9月8日16时截止。
2.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写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复审申请表)并于9月8日16时前提交。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如有遗忘,可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
3.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打印1份复审申请表,确认纸质与电子复审申请表内容一致,并在纸质复审申请表上签字。不予资助复审申请人应当将签字后的纸质复审申请表于9月8日16时前当面递交或以快递方式寄送(以邮戳日期为准)相关科学部综合处。
二、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复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告知复审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复审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2.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将在11月4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3.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复审申请人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处理结果。
非集中接收期受理项目的不予资助复审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关于复审,目前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复审工作,充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保证科学基金评审的公正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决定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履行复审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复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审申请;(二)审查复审申请;(三)做出复审决定;(四)其他与复审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方式和纸质方式一并提出复审申请,确保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的一致性。纸质复审申请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
第六条 对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管理过程产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复审申请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复审请求、申请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申请人的签名;(四)申请复审的日期。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三)复审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复审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查复审申请,应当由2名以上复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复审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审申请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审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复审的范围、条件、复审统计结果、复审审理程序和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审理复审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复审工作人员在复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复审工作的内部组织分工以及工作程序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复审期间的计算和复审决定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 1日起施行。
导语:今天(8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发出通知,公布了评审结果。如果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还可在8月22日起18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今年评审结果已经发布,合计资助项目37409个。各位申请了国自然项目的朋友可于8月17日后开始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点击“阅读原文”可直接跳转查询链接),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接收工作自8月22日开始,9月8日截止。
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人员及申请人可于8月17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查询相关申请项目评审结果。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相关依托单位寄发纸质批准资助项目通知,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发送申请项目批准资助通知、不予资助通知及专家评审意见。
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欢迎各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6年8月17日附件: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工作注意事项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复审管理办法》,详见自然科学基金委官方网站首页“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栏目)的规定,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提出复审申请
1.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接收工作自8月22日开始,9月8日16时截止。
2.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写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复审申请表)并于9月8日16时前提交。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如有遗忘,可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
3.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打印1份复审申请表,确认纸质与电子复审申请表内容一致,并在纸质复审申请表上签字。不予资助复审申请人应当将签字后的纸质复审申请表于9月8日16时前当面递交或以快递方式寄送(以邮戳日期为准)相关科学部综合处。
二、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复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告知复审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复审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2.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将在11月4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3.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复审申请人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处理结果。
非集中接收期受理项目的不予资助复审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关于复审,目前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复审工作,充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保证科学基金评审的公正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决定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履行复审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复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审申请;(二)审查复审申请;(三)做出复审决定;(四)其他与复审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方式和纸质方式一并提出复审申请,确保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的一致性。纸质复审申请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
第六条 对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管理过程产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复审申请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复审请求、申请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申请人的签名;(四)申请复审的日期。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三)复审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复审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查复审申请,应当由2名以上复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复审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审申请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审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复审的范围、条件、复审统计结果、复审审理程序和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审理复审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复审工作人员在复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复审工作的内部组织分工以及工作程序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复审期间的计算和复审决定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