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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来源:作者:热度:Loading...日期:2013-11-25, 11:50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保证和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数量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SCI、EI、SSCI、ISTP检索源期刊上发表或录用1篇(录用通知时间为申请学位当年4月底之前)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数量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家核心刊物或一级刊物上(期刊目录见研究生院有关通知)发表或录用(录用通知时间为申请学位当年4月底之前)的学术论文不得少于3篇(含3篇)(其中至少2篇学术论文已发表);

2、在SCI、EI、SSCI、ISTP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论文总数可为2篇以上。

三、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并签字同意。

四、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硕士至少有1篇,博士至少2篇。

五、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中医药大学。

六、对于准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硕、博士生申请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由指导教师进行审查,学院审核。

导师审查内容主要是学术论文是否已被录用以及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等,导师对审查结果负责;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在向研究生院提交“南京中医药大学硕、博士生申请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的同时,提交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原件、版面费收据及文章复印件(需复印刊物封皮、目录及学术论文全文,被录用的需提供论文样稿);获得科研成果要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SCI"EI"SSCI"ISTP收录论文的要提供收录证明原件(应由校图书馆出具证明)。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能体现其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与实际应用能力;中医药文献整理研究能力;或能总结阐述导师的理论观点、学术经验,并有自己的见解。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新的观点、新的发明、新的创造,体现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凡在杂志的副刊、增刊发表的论文均不记入规定的论文数量范围。

八、其它有关规定

1、研究生的论文成果获得部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效名次,第一署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1项,等同于在国家核心刊物或一级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第一署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排名前3)1项,等同于在国家核心刊物或一级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九、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凡未能按上述规定发表论文者可申请延缓答辩与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所需培养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本规定自2007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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